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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伤人罪成入狱7年+罚款 旅行社职员乍闻严刑 即改口不认罪

    (江沙3日讯)一名旅行社职员被控致伤人罪,在乍闻致伤他人刑罚需监禁7年及罚款后,立即改口,否认罪行!

    被告特仁菲迪(42岁)今日在江沙地庭被控致伤他人罪,他原已在法官面前认罪,唯在听闻刑罚后,立即改口,否认罪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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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被告今日被控2罪行,根据首控状,特仁菲迪于5月30日,早晨5时30分,在大红花花园致伤45岁的奥兹莫哈末阿都拉斯。

    他原已认罪,唯当听到在抵触刑事法典第325条文可被判处监禁7年及罚款后,立即改口不认罪。

    至于第二控状,被告被指在相同的日期、时间及地点,疏忽看管狗只,以致致伤奥兹莫哈末阿都拉斯,抵触刑事法典第289条文,罪成可被半监禁6个月,及罚款最高2000令吉,或两者兼施。

    此外,在同一法庭处,一名45岁公务员被控在2919年11月7日,晚上约8时20分,在嘉沙花致伤妻子,继触刑事法典第323条文,罪成将被判监禁不超过一年,或罚款2000令吉,或两者兼施。

    上述2案件主控官为凯里副检察司,代表律师为来自国家法援基金的诺妮扎娃尼。

    法官罗海达随后允许上述2被告,以各60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,案定6月17日过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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