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控5项鲁莽驾驶 罗厘司机不认罪 | 中国报 Perak China Press
  • 告别式
  • 热线
  • 霹雳人 ChinaPress
    中国报 CPTV

    ADVERTISEMENT

    ADVERTISEMENT

    ADVERTISEMENT

    ADVERTISEMENT

    被控5项鲁莽驾驶 罗厘司机不认罪

    摄影:梁展维

    ADVERTISEMENT

    ADVERTISEMENT

    (江沙17日讯)“5名大学生车祸烧成焦尸”案中的罗厘司机,今日被控5项鲁莽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的罪行不认罪,获推事批准以每项控状4000令吉,共2万令吉及一名担保人,保外候审。

    江沙推事庭推事莫哈末沙兹米尔指出,此案择定在今年6月30日过堂。

    莫哈末阿米鲁必须缴交2万令吉及担保人,才能保外候审。
    莫哈末阿米鲁必须缴交2万令吉及担保人,才能保外候审。


    被告莫哈末阿米鲁(28岁)面对5项控状,首控状指被告于今年5月12日凌晨1时,在江沙县的南北大道245.2公里北上路段,驾驶着豪华品牌,车牌号码JPL9925的拖格罗厘时,鲁莽及危险驾驶,导致阿末纳英纳兹米(21岁)死亡。此举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(1)条文(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);罪成可被判坐牢2至10年,或罚款5000令吉至2万令吉。

    第2控状指被告在同样日期、时间及地点,导致阿末阿克马(20岁)死亡,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(1)条文。

    第3控状指被告在同样日期、时间及地点,导致莫哈末纳比尔海卡(19岁)死亡,同样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(1)条文。

    第4控状,被告在同样日期、时间及地点,导致莫哈末纳斯伦(22岁)死亡,同样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(1)条文。

    第5控状,被告在同样日期、时间及地点,导致依峇哈斯伦(23岁)死亡,同样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(1)条文。

    被告点头表示明白控状,所有控状皆不认罪。

    被告莫哈末阿米鲁被交警带离法庭时,全程低头。
    被告莫哈末阿米鲁被交警带离法庭时,全程低头。

    要求对媒体落实封口令遭拒

    被告代表律师拉威善卡要求推事庭就“5名大学生车祸烧成焦尸”案对媒体落实封口令,惟遭到推事拒绝。

    拉威善卡指出,在这起车祸后,媒体争相报导,甚至有报导指被告拥有多项违规驾驶记录。另外,有一则报导指被告驾驶的罗厘,因来不及煞车肇祸。

    他认为,此举有未审先判之嫌,更对被告带来负面的影响。因此要求推事能够对媒体实施封口令。

    不过,主控官诺阿斯玛妮扎副检察司认为,只有高庭才有权限对媒体实施封口令,被告律师应该遵循正确的管道。

    推事莫哈末沙兹米尔指出,媒体的报导并不影响推事的判决而拒绝了拉威善卡的要求。

    被告代表律师要求降低保释金不获批准

    被告代表律师拉威善卡引用柔佛8少年骑蚊型脚车死亡案,沉可婷以1万令吉和一名担保人,保外候审作为案例,为被告求情,降低保释金不果。

    拉威善卡指出,柔佛8少年骑蚊型脚车死亡案,虽然涉及8条人命,但基于死者皆因在同样日期、时间及地点死亡,因此被告沉可婷只是面对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(1)条文(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)控状,最后仅以1万令吉保外候审。

    他说,被告莫哈末阿米鲁涉及的“5名大学生车祸烧成焦尸”案,也是在同样日期、时间与地点肇祸,却要面对5项控状,加重了保释金,希望推事可网开一面,减少保释金。

    同时,拉威善卡也指被告与从事小贩商的太太,有3名年龄介于2岁至14岁的孩手要养育,再次向推事官求情,降低被告保释金。

    不过,推事休庭返回后,决定让被告以每项控状40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,保外候审,合共2万令吉。

    ADVERTISEMENT

    ADVERTISEMENT

    ADVERTISEMENT

    ADVERTISEMENT

    *本網站有權刪除或封鎖任何具有性別歧視、人身攻擊、庸俗、詆毀或種族主義性質的留言和用戶;必須審核的留言,或將不會即時出現。

    ADVERTISEMENT


    ADVERTISEMENT

    ADVERTISEMENT

    ADVERTISEMENT

    ADVERTISEMENT