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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缉犯200令吉贿警放行 认罪罚款5000令吉
(怡保13日讯)一名被警通缉的失业汉,承认上週用200令吉贿警,试图让警员放他一马,今日被怡保地庭判罚5000令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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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过,45岁的被告苏烈斯因未能支付罚款,被判在打巴监狱服刑一个月。
被告面对一项涉嫌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17(b)条文控状,以及一项抵触刑事法典214条文的交替控状。
被告聆听控状后,对交替控状俯首认罪。法官艾努莎林判处被告罚款5000令吉,若不能缴付,则监禁一个月,同时被反贪会起获的200令吉贿金,将在2009年反贪会法令40(1)(a)条文下被大马政府充公。
根据交替控状,被告于今年3月7日傍晚6时,在华都牙也一间店前,企图以200令吉向一名警察伍长行贿,以怂恿后者作出有违原则的事,即不会对其涉及一宗抵触刑事法典186条文与妨碍公务员办公有关的案件进行逮捕。
因此,被告触犯刑事法典214条文(献议赠予或归还钱财以换取掩护罪犯),可在相同法令条文下受罚,一旦罪成,可被判坐牢不超过10年,或罚款或两者兼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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