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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招争取6000“工程取得费” 3官联机构职员被控欺骗承包商
(本报叶维豪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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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怡保5日讯)被控诱导及欺诈承包商缴付6000令吉“工程取得费”,3名官联机构职员今日否认有罪,各获准以8000令吉及1人担保外出候审。
3名被告分别是第1被告阿兹哈(46岁)、 第2被告法依兹希(31岁) 及第3被告诺哈金(38岁),被控于2020年8月21日,诱导及欺诈1名承包商缴付他们6000令吉,作为成功获取该关联机构1项电缆维修工程的付费。
控状强调,若非3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诱导该承包商,该承包商就不会向3人缴付这6000令吉,此举以构成欺诈,触犯刑事法典420条文(欺骗),该法令也与可与刑事法典417条文(欺骗)同读。
被告3人在听闻控状后皆不认罪,辩护律师随即以3人家境并不富裕,同时也需承担家人生活费为由,短时间内难以筹得大笔保释金,要求法官允以3000令吉至6000令吉的保释金担保外出。
主控官玛兹雅副检察司听闻后,强调有关保释金过低,法庭不应以被告共筹得多少保释金作为制定保释金的衡量标准,促请法官应按照3人被控的罪状来定夺合理的保释金。
最终怡保反贪污庭法官英德拉决定,3人各以8000令吉及1名担保人保释外出,同时每月需往邻近的反贪会报到1次,案件也展延至今年7月12日过堂。
此案,第1被告及第2被告的辩护律师为莫哈末巴哈鲁丁、第3被告的辩护律师为莎希达及诺喜达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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